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测绘项目完成后,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成果副本;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成果目录。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成果汇交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成果资料后,应当出具成果汇交凭证,并自收到汇交的成果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暂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汇总并统一汇交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汇交的成果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移送省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