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测绘是指对地理信息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加工处理和提供服务的活动;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记录和描述地理信息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