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依法由国家确定;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