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等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级实景三维数据的建设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五)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与分发;
(六)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底图和公益性地图的编制与更新;
(七)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调查测绘及其数据库建设、维护与更新;
(八)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