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主体及职责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听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