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听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