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