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