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