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条有效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和职工,其缴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