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和职工,其缴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