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四条有效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必须立即施行的外,应当为经营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