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四条有效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