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总时长累计不超过十五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并完善相应监管机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