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地震、地质、压覆矿产、考古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经营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