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设置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应当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为经营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