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将投融资相关业务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推动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