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其他政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