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