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