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