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交流合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