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便捷的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推动使用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加强动物防疫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评估、共享和应用工作,实现动物防疫信息全链条可追溯。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检测、免疫、诊疗以及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