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运输途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承运人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和启运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