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活动的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严格遵守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泄露和扩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