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厅)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函告提醒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