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先行区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研发、生产的单位与境内外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合作,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物医学新技术产业发展。

支持先行区医疗机构与已完成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的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先行区医疗机构与已进入国内临床试验阶段产品、境外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产品的机构开展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