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移交先行区管理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技术评估结果报送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技术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转化应用审查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转化应用,告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先行区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先行区管理机构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审评专业委员会,负责转化应用项目的技术评估。具体技术评估办法由审评专业委员会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