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向境外提供游戏服务、影视加工、商业航天、北斗应用、跨境电商、跨境直播、跨境旅游、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跨国生产制造等国际数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商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国际数据服务实践需求,深化协同联动,加强国际数据服务企业引进和培育,推动数据、技术、资本、政策、市场等资源汇聚,促进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新业态发展,打造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产业集群和国际数据服务品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