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采矿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施工临时用地复垦管理,鼓励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