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外,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出资或者入股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