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林草、统计等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