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资金实施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