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八条有效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资金实施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