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拟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六)批准征收土地;

(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九)交付土地。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