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