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耕作层剥离利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