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下达。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依法划定,并落实到地块,严格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