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整治方案,完善退化耕地治理机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经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调剂使用。建设用地整治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