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