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交付房屋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