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界限以及附图;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七)物业承接查验情况;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九)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

(十)业主大会或者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占用、出租业主共有道路、车位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情况;

(十一)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

(十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运行费用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所列信息的公示方式、标准、期限、频次等具体要求,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