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