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1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1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