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1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1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