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以下简称工业遗产)是指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桥梁、专家楼、电影院、重型铁板给矿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