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进口的再制造产品应当为国务院商务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清单内产品,并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和再制造产品的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加强对再制造产品的进口和流通环节监管,不得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