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维修、再制造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关和当地商务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共同研究确定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名单,并制订监督管理方案,防范“以废充旧”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方案和企业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