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