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