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拟定、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水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需要修改时,应当由原拟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