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