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