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劝阻、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